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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医院门诊医保相关政策

浏览次数:7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7日

  一、医保的分类

  甲类: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按医保政策规定结算。

  乙类:个人先自理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按医保政策规定结算。

  丙类: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所有费用需要全部自费。

  二、支付性质

  自费:是指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费用。(丙类)

  自理:是指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目录内的乙类项目和药品等,需先由个人支付一定比例或额度的费用。

  自负:是指门诊、住院起付标准和起付标准以上应由个人按比例承担的费用。

  三、医保用药规定

  门诊急性病不超过3天用药量;一般慢性病不超过15天用药量;纳入规定病种的疾病及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肺结核、慢性肝炎及其他长期慢性病和住院患者出院需带治疗药品不超过1个月用药量。出国(境)带药最多不超过6个月药量。

  四、省、市医保结算政策(以三级医院为例)

  1、普通门诊: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账户当年基金支付后按以下规定结算:

  医保类别

  参保类别

  人员类别

  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自付比例

  省级医保

  ——

  在职职工

  1000

  25%

  普通退休

  300

  建国前老工人

  300

  0%

  市级医保

  职工

  在职

  1000

  24%

  退休

  300

  18%

  城乡

  居民

  少儿及大学生

  300

  60%

  城乡一档

  城乡二档

  70%

  城乡三档

  注:杭州市职工、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或经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至其他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门诊起付标准减免300元。

  2、规定病种门诊: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住院医疗费结算,但不设住院起付标准。

  五、省内、省外一卡通结算政策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个人应该承担的医疗费用,均按照参保地的医保政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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