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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浏览次数:14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8日

  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基金筹集和管理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确定。

  缴费基数按照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确定,用人单位缴费工资的申报、费用的缴纳方式及时间、信息变更等事项与基本医疗保险相一致,档案信息与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管理。

  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女职工生育医疗费,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女职工法定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国家和本省规定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生育津贴支付标准:

  筹资标准按1%缴费单位的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日计发。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计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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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生育发生的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助,补助金额为女职工生育医疗费限额标准的50%。

  生育保险基金对下列费用不予支付:

  (一)     不孕症治疗发生的费用;

  (二)     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三)     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

  (四)     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     实施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费用;

  (六)   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费用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在规定支付标准以内的,由省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超过规定支付标准和按项目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及其他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后,持原始发票、费用明细、病历复印件、急诊证明、医学证明和计划生育相关材料到省医保中心按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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