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17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8日
1.目的:加强病历管理,规范病历复印流程,确保病历资料安全。
2.范围:适用于全院医务人员。
3.标准:
3.1遵照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3.1.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3.1.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1.3保险机构。
3.2患者或家属凡涉及医疗、劳动力鉴定、报销等问题的病历复印,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向患者接待部门提出申请,接待部门确认身份后,向病案室提交申请;病历复印可收取一定的成本费用。
3.3病案室根据复印申请进行检索查阅后,向接待部门出借病历资料。
3.4病历资料必须在工作人员之间传递,根据复印申请单进行交接,不得交与患者或家属携带。
3.5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3.6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6.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
3.6.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申请人是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3.6.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3.6.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6.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患者本人或者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7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工作证),经医务科确认后予以办理。
3.8其他外调单位,凭单位介绍信经医务科审核并同意后,可以借阅和复印病历资料。
3.9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方可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予以提供。
3.10复印由病案科工作人员完成,复印的病案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经需加盖证明印记后方可生效。病历复印完后,及时归还病案科。
4.参考文件
《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