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7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0日
本办法所称居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之外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
(一)驻济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和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二)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儿童以及其他18周岁以下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以下简称少年儿童);
(三)年满18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农村居民(以下简称成年居民)。在异地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