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6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6日
(1)省本级、新市医保患者一个结算年度内,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按住院待遇结算,且不设起付标准。
备注:规定/特殊病种门诊疾病范围及优惠政策各地不统一,具体以当地医保经办机构解释为准。
1、规定/特殊病种门诊相关政策
2、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配药量规定
3、我院在用需审批的特殊药品和项目
4、医保患者特殊药品及治疗的审批流程
5、浙江省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相关政策
6、医保患者住院期间外出诊治须知
7、医保患者转外省就医流程
8、就医期间由个人承担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