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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和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外地就诊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13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7日

  市区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市区(包括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丹徒区)社会医疗保险(包括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特殊人员医疗费用统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有效缓解转外地就诊矛盾,经研究,决定对转外地就诊管理办法进行调整和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转外地就诊特约医院范围

  将转外地就诊特约医院扩大为:南京的省人民医院、鼓楼医院、省肿瘤医院、南京军区总医院、省中医院、中大医院、省口腔医院、南京医科大学眼科医院、南京儿童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上海的中山医院、华山医院、瑞金医院、胸科医院、肿瘤医院、长征医院、长海医院、东方肝胆医院、眼耳鼻喉科医院、肺科医院、第一人民医院、第六人民医院、第九人民医院;苏州的苏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血液病专科。

  二、调整相关医院转外地就诊权限

  将相关医院转外地就诊权限调整为:江苏大学附属医院和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可对各科参保病人进行转外地就诊;镇江市第三人民医院限传染科;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限妇科、儿科、新生儿科和神经科;镇江市第五人民医院限精神科;镇江市中医院限中医科;解放军第三五九医院限骨科和口腔科;其他医疗机构无转外地就诊权。

  三、调整转外地医疗费用报销规定

  1、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和特殊人员医疗费用统筹参保人员转外地医疗费用报销规定

  参保人员确需转到外地医疗机构就诊并经具有转诊权的定点医疗机构批准,转外地特约医院就诊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转外地其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先自付20%),然后再按规定报销;未办理转诊手续在外地特约医院就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40%(在外地其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先自付50%),然后再按规定报销。

  2、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外地医疗费用报销规定

  凡办理转外地就诊手续后,转往外地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在其本人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的50%报销;未办理转诊手续在外地三级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20%,然后再按上述办法报销

  四、调整总额预算管理规定

  凡参保病人在外地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纳入外地医疗机构总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

  本通知未涉及事项仍执行《关于印发〈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镇政发[2007]117号)和《关于印发〈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外地就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医改办[2006]17号)文件精神。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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