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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浏览次数:10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7日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镇江新区组织人事部、财政局、社会发展局:

  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和《镇江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镇政办发〔2013〕297号),综合待遇衔接、基金能力和个人负担等因素,经研究,明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规医疗费用范围

  大病保险主要保障参保人员经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年度内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水平的合规医疗费用。

  合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镇江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镇江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内的医疗费用。

  二、下列医疗费用暂不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1.使用非甲类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由个人自费和先付部分的医疗费用;

  2.使用医用耗材、人工器官等超过更高报销限价规定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

  3.使用纳入医保特殊药品管理的药品由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

  4.经批准转外地医疗机构或市区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按规定降低补偿比例部分的医疗费用;

  5.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未经批准转外地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危及生命体征须就近抢救的除外);

  6.其它按规定不纳入居民医保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各辖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切实保障大病保险待遇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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