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7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7日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其他社会人员,必须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1. 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确无能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困难企业及其职工(含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
2. 暂无能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城镇自谋职业人员;
3. 暂不具备条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以及其他城镇人员;
4. 具有本市暂住户口的外地来镇就业人员及自谋职业人员;
5. 市区所辖区域内的有条件的农民,可逐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