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4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1日
1、计划生育手术范围: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二)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输卵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六)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认定的其他计划生育手术。
2、并发症鉴定申请人条件:
(一)受术者本人;
(二)受术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
(三)施术机构。
3、以下情形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
(一)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基本计划生育手术项目的;
(二)未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机构或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
(三)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对鉴定结论不服,在有效时限内未申请上级鉴定的。(1年)
4、申请人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同时又提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鉴定申请的,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鉴定结束前,暂缓并发症鉴定受理;既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并发症鉴定受理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程序。
5、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在接到并发症鉴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需要进行并发症鉴定的,签署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双方当事人成立同级并发症鉴定专家组鉴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在收到鉴定委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鉴定的当事双方提交鉴定所需资料。当事双方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供资料。鉴定专家组应当让当事双方对对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认定。施术机构不提供资料的,由受理并发症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督促执行。
7、承担并发症技术鉴定的鉴定专家组自收齐鉴定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双方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发症鉴定工作,任何一方不予配合,且影响并发症技术鉴定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8、我院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鉴定专家组成员。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对专家库成员进行编号,并主持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人口计生部门组织双方当事人随机各抽取相同数量的专家,最后1名专家由我院抽取。涉及死因的,应当有法医参加鉴定专家组。我院提前5个工作日,将鉴定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事项书面通知鉴定专家组成员和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