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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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参保人员规范就医注意事项

浏览次数:12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7日

  各类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必须出示本人的证历本、医保卡,做到人、证、卡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保人员不得有下列违规行为:

  (一)将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障证(卡)出借他人使用,或者将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障待遇转让给他人享受,进行基本医疗保障费用结算;

  (二)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基本医疗保障证(卡)就诊,骗取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三)通过伪造、变造、涂改医疗文书、医疗费票据等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四)超量或者重复配购药品、医疗器械或者医用材料,骗取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支出;

  (五)变卖由基本医疗保障费用结算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材料或者诊疗项目,骗取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支出;

  (六)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骗取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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