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7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6日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与规范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断、治疗、护理等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医疗纠纷预防应当坚持全面、系统、综合的工作方针。
医疗纠纷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考核指标体系,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履行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医疗场所的治安秩序,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查处涉医违法犯罪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促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专业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做好医疗纠纷中争议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检验工作,对有关质量问题依法予以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民政、信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相关工作。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卫生计生行政等部门、医疗机构和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医疗卫生常识,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倡导文明、和谐、互信的医患关系。
新闻媒体在报道医疗纠纷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