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4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6日
一、出生医学证明的用途
《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的作用如下:
1、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
2、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
3、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
4、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
5、为户籍管理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提供医学依据;
6、为其它必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证明的事项提供
(例如上学、出国、乘坐飞机、迁户口等)。
二、办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须知
1、新生儿父母在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前,请务必确定新生儿姓名不再更改(新生儿姓名必须为规范汉字,随父姓或随母姓)。《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后,新生儿父母不得因姓名和出生日期等原因变更换发新的《出生医学证明》。申请变更新生儿姓名的,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2、住院期间或出院后均可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建议在新生出生一月内申领。新生儿出生后一年内未领取的,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有关新生儿与其父母亲子关系鉴定证明。
3、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须由新生儿父母共同到场签字领取,父母双方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港澳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外籍人员提供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如因故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不能同时到场,需要提供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签字的委托书以及新生儿父母、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书必须经公证处公证。
4、《出生医学证明》是法律证件,必须妥善保管,避免损坏和丢失,不得涂改。
5、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7:45—11:30,地点:住院部一楼大厅《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窗口;咨询电话:0514—87933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