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7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8日
一、门诊病人转诊
门诊参保病人因病情需要转往其他医院治疗时,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医保办公室审核盖章。专科医院及中医医院不必履行转诊手续;非医保定点医院不能进行转诊。
二、急诊病人转诊、转院
参保人员在我院急诊就医过程中(即:已经进行了治疗并发生了医疗费用),必须转往其他医院继续治疗的,应为病人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需详细填写有关内容,并加盖“医保办公章”(紧急情况下可以补盖章)。但所转往的医院必须是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否则,医保部门将拒绝支付病人的医疗费用。
如果参保人员在我院急诊只做短暂停留,未进行治疗也没有发生费用的,病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他医保定点医院,不必办理转院手续。
三、住院病人转诊、转院
由主管医师向病人或家属提供转诊项目并报医务处批准, 病人在院外结束检查(治疗)后,其交费收据及明细清单由物价员核验并与医保库匹对后签字,此交费收据及明细清单方能到住院处办理记账手续。因违反转诊操作规程,造成转诊费用不能列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个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