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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慢性病相关政策

浏览次数:16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7日

  摘要: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以自然年度计算),门诊特殊慢性病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职工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75%(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支付...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以自然年度计算),门诊特殊慢性病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职工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75%(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支付90%、治疗并发症的药品和相关检查支付80%,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支付80%除外);居民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50%(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支付60%)。在一个保险年度内,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执行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符合准入标准的门诊慢性病患者实行定点、限额、定项管理。

  定点:患者必须在参保地规定的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限额:实行年定额分月管理方式。月定额当月未用完可以转下月使用,年定额当年未使用完的不可累计到下一个年度使用。超过定额标准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职工医保:患两种以上符合标准的病种,在限额标准高的病种基础上增加其他病种限额标准的一半计算。居民医保:患两种以上符合标准的病种,在限额标准高的病种基础上增加第二高病种限额标准的一半计算。

  无定额慢门的月门诊医疗费据实按规定报销。

  定项: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只支付医保目录内,与疾病治疗相关的药品(含与限定范围相同或相似的治疗用中成药和中草药)、诊疗项目及检查项目,其他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享受慢门待遇的参保人员因病情加重需住院治疗的,自入院之日起门诊治疗待遇中止,出院15日后方可恢复(以出院带药15日量计算)。重复享受待遇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因其他疾病住院的,规定病种的门诊待遇可不中止,但住院期间不得重复应用治疗规定病种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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