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13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7日
依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64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同类药品,但因患有精神类疾病或行动不便、长期卧床等原因,不能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由参保人员家属持患者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和社保卡)、确诊医院的门诊病历(或出院诊断证明),到定点医疗机构代开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