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11发布时间:2022年08月24日
一、事项名称
住院病历复制、查阅
二、办理依据
(一)《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七条
(二)《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72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市第五人民医院病案室(青岛市市南区嘉祥路3号)
四、办理条件
现住院病历由科室主管医师携带送至病案室,复印完毕后,再由该医师带回病房;已出院并归档的病历由病案室直接复印。
五、申请材料
1.患者本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2.患者代理人: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材料。
3.死亡患者近亲属:提供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提供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保险机构:提供保险机构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介绍信。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应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7.劳保机构:办理病退或伤残鉴定,要求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介绍证明。
8.防疫机构:调查传染病疫情时,要求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介绍证明。
9.患者所在企、事业单位代表为查实患者住院情况时,要求提供患者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单位代表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授权委托证明和所在企、事业单位的介绍证明。
拟办理出院病案复印的申请人,可于出院结算后七个工作日以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业务。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病案室工作人员调阅病历并进行复印。复印内容为客观病历部分,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三)持病案室开具的收费单缴费,再到病案室取复印件。
(四)复印后的病历资料加盖公章,并进行登记签字确认。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72号)
标准:每张(含A4、B5纸)0.5元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青岛市第五人民医院病案室。电话咨询:82610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