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第五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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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第五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复制、查阅服务指南

浏览次数:11发布时间:2022年08月24日

  一、事项名称

  住院病历复制、查阅

  二、办理依据

  (一)《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七条

  (二)《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72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市第五人民医院病案室(青岛市市南区嘉祥路3号)

  四、办理条件

  现住院病历由科室主管医师携带送至病案室,复印完毕后,再由该医师带回病房;已出院并归档的病历由病案室直接复印。

  五、申请材料

  1.患者本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2.患者代理人: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材料。

  3.死亡患者近亲属:提供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提供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保险机构:提供保险机构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介绍信。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应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7.劳保机构:办理病退或伤残鉴定,要求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介绍证明。

  8.防疫机构:调查传染病疫情时,要求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介绍证明。

  9.患者所在企、事业单位代表为查实患者住院情况时,要求提供患者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单位代表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授权委托证明和所在企、事业单位的介绍证明。

  拟办理出院病案复印的申请人,可于出院结算后七个工作日以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业务。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病案室工作人员调阅病历并进行复印。复印内容为客观病历部分,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三)持病案室开具的收费单缴费,再到病案室取复印件。

  (四)复印后的病历资料加盖公章,并进行登记签字确认。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72号)

  标准:每张(含A4、B5纸)0.5元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青岛市第五人民医院病案室。电话咨询:8261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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