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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关于调整市医保部分政策的通知

浏览次数:16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6日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根据《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蚌人社发〔2015〕19号)的要求,今年5月1日起,蚌埠市对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金支付限额

  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5万元/人年提高至30万元/人年,救助金支付范围和比例不变。

  二、调整植入性医用材料费自付比例

  使用植入性进口材料的,先由个人自付50%,其余50%的费用计入基本医疗费用段按规定结算;使用植入性国产材料的个人自付比例不变。

  三、调整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

  1、参加职工医保人员在三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调整为1200元和8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基金起付标准调整为1100元和700元。

  2、参加居民医保人员在三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调整为1200元和6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基金起付标准调整为1100元和500元。

  3、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基金起付标准不变

  4、职工医保及居民医保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患者住院放化疗的,第三次及以上住院基金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

  5、门诊特殊病和门诊慢性病补助基金起付标准调整为1200元。

  四、说明

  除门诊特殊病和门诊慢性病补助基金起付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外,其他政策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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