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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中医院医保规定

浏览次数:5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3日

  一、参保人员到医院就诊,必须持本人IC卡、《湖州市区职工医疗保险证》。

  二、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内容和标准为湖劳[2001]53号、湖劳[2001]54号、湖劳[2001]55号文件规定的诊疗项目、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

  三、根据湖劳[2001]55号文件规定,属《医保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根据患者病情,门诊普通常见病(急性病)一般不超过3天(中药3贴);慢性病一般不超过7天(中药7贴);恶性肿瘤、结核病、肝病、糖尿病、精神分裂症、高血压、冠心病、胃溃疡、慢阻肺、前列腺增生、帕金森、类风湿关节炎、十二指肠溃疡、更年期综合征、重度骨质疏松、癫痫、支气管哮喘、心脏疾病术后、慢性肾功能不全等不超过30天;特殊病种一般不超过30天。出院需带治疗药品,除恶性肿瘤等特殊慢性病种确需延长用药外,一般不超过10天。

  四、参保人员住院时,个人须交纳一定的预付金(个人须承担部分)。出院时,需个人自理、自负的医疗费,由医院与医保病人直接结清,其余由社保局与医院进行结算。

  五、因病情危重,疑难病症转外地就医时,应当由经治的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生提出转外地就医意见。经医院医保科同意后,到社保局办理转院审批手续。

  六、特殊病种为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透析治疗,组织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重性精神病,重症瘫痪。患以上疾病者,可与医保科联系,协助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

  七、我院为三级甲等医院,参保人员在我院住院起付标准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为80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为1000元。

  八、结算时请认真查对结算单费用的发生情况,并核对个人帐户及个人自理部分金额。

  九、凡未列入《湖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诊疗项目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均不纳入医保报销范围,需个人自理。

  十、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其他赔付责任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均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咨询及投诉电话:医保科( 2770752、2770826)

  湖州市社保热线(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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