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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药品使用制度

浏览次数:8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7日

  一、对参保人员诊疗用药,医务人员应本着“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严格执行我市颁发的《盐城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不得擅自调整,应将参保人员医保目录外的费用控制在医疗总费用的8%以内。

  二、对超出《药品目录》用药以及个人先自付乙类药品比例>15%的费用,经治医师应告知患者及家属,征得患者及家属同意,并签订《使用自费药品、材料和诊疗项目知情同意书》。

  三、医务人员对参保患者严格掌握门急诊用药量,原则上急性病3~5天量,慢性病7~10天量,需较长时间服药的慢性病人如结核病、高血压、糖尿病等可适当延长。坚持在院就医用药,不得开具与本次住院所患疾病治疗无关的药品,严格控制病人出院带药量,不得超过14天量,不得外带注射用药及治疗、检查项目。

  四、住院病人用药仅限本病区经治医师医嘱处方(抢救和值班时间除外),所有药品、诊疗、检查项目均要在病历医嘱上有完整记录。

  五、严格执行2020年版《药品目录》印发的《盐城市医疗保险限定支付药品目录》的管理要求。

  六、严禁将目录内药品调换目录外药品。

  七、离休人员处方单独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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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暨盐城市红十字医院是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康复为一体的三级综合医院,创建于1946年,是苏北地区第一所人民医院。现为东南大学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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