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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督查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5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7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险服务行为,确保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得到充分保障,维护我院的经济利益,我院将对医疗保险工作进行严格督导,具体办法如下: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医保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监督检查本院各类医保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每周进行医保行政查房,每月组织参与医保归档病历的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在内网通报,并进行奖惩兑现。

  2、认真督查就诊参保人员的人、证、卡相符情况。

  3、严格执行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杜绝浪费的医保工作宗旨,药品使用原则上急性病3天量,慢性病7天量,最长不超过7—14天量给药,严格控制大处方,对超正常剂量的大处方进行监督和检查。

  4、不得擅自将医保目录外药品及诊疗项目纳入医保结算。

  5、按照门诊离休人员均值管理原则,人均费用为120元,3天内不得开相同药品,按医师工号逐月统计,人均超120元以上责任人承担50%。

  6、加强参保患者住院期间的管理,医保办工作人员定期不定期到诊治科室和病区进行检查医保病人在院情况,防止挂床住院、冒名、轻病和分解住院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7、严格按照盐城市社保局颁发的《盐城市医疗保险限定支付范围药品目录》的管理规定及要求用药。

  8、使用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事先征得患者及亲属同意并签订同意书。

  9、使用自费药品(含个人先自付比例>15%的乙类药品)自费材料、诊疗项目,需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订《使用自费药品、材料和诊疗项目知情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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