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8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7日
一、参保对象
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历年个人医疗账户累计结余额超过2500元者,可自愿购买住院医疗补充保险。
二、保险费标准
住院医疗补充保险保险费标准为500元/份,保险费从参保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划转。保险期限为3年,每人最多可购8份。划转后个人账户余额不得低于2000元。
三、待遇享受
自愿购买者可选择以下保险类型投保,享受相应的待遇:
(一)保险期满,本金返还给参保者。
保险期内,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治疗的,可给予每年最高90天的医疗补助(单次住院最多计12天,两次住院期限相隔7天以上)。一般疾病的,每天每份补助标准为25元;五种大病的每天每份补助标准分别为:恶性肿瘤,50元;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50元;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型、II型),50元;重型精神病,40元;脑血管意外(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出血),60元。
(二)保险期满,本金不返还给参保者。
保险期内,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治疗的,可给予每年最高90天的医疗补助(单次住院最多计12天,两次住院期限相隔7天以上),每天每份补助100元。对首次诊断为上述五种大病的,另加每份一次性补助5万元。
四、办理流程
在政府主导下,采取团购方式公开招标,已确定两家(平安保险、太平保险)商业保险公司为住院医疗补充保险承办机构。参保人员可自选其中一家商业保险公司,与其订立住院医疗补充保险合同,并同时委托市医疗保险基金中心从个人医疗帐户中划缴保险费。签约地点为承办机构在市医疗保险基金中心专设的服务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