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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浏览次数:5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7日

  一、盐城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适用于哪些人员?

  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

  二、生育保险待遇和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哪些?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三、生育保险费用怎样支付?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四、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哪些?

  参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妊娠和分娩住院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其中,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期间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五、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哪些?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等,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其中,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手术和住院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支付;手术或者出院之后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六、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应当到所属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地点办理以下手续:

  1、选择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2、提交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

  3、失业女职工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未就业配偶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或者职工所在单位及其配偶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以及职工配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合)情况证明;

  5、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工作机构应当为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七、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待遇标准有哪些?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发生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个人不自付;发生在三级医疗机构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目录范围内自付的费用和目录范围外自费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失业女职工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费用,按职工待遇标准享受。职工未就业配偶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费用,按职工待遇标准50%享受。

  除外:

  1、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应当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享受相关医疗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2、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其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八、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标准是多少?

  1、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1)产前检查费用。职工和失业女职工在一级、二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生育保险基金分别按800元、900元的定额标准定额结算。

  (2)分娩住院费用(含并发症、合并症的顺产、剖宫产费用)。职工和失业女职工在二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分娩住院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3200元的定额标准定额结算;在一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分娩住院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3000元的定额标准定额结算。

  (3)流引产费用。职工在二级及以下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流引产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结算,具体定额标准分别为: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手术400元,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手术700元,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手术1900元,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手术2300元。

  (4)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职工在二级及以下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及经宫腔镜取环术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结算,具体定额标准分别为180元、200元和900元;对输卵管和输精管结扎、复通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结算,具体定额标准分别为500元、320元、1600元、1200元。

  2、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1)产前检查费用。职工和失业女职工在三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按1100元的定额标准定额结算。

  (2)分娩住院费用(含并发症、合并症的顺产、剖宫产费用)。职工和失业女职工在三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分娩住院费用,按3800元的定额标准定额结算。

  (3)流引产费用。职工在三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流引产费用,按定额结算,具体定额标准分别为: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手术480元,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手术900元,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手术2300元,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手术2750元。

  (4)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职工在三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及经宫腔镜取环术的费用,按定额结算,具体定额标准分别为220元、240元、1100元;对输卵管和输精管结扎、复通的费用,按定额结算,具体定额标准分别为600元、380元、1900元、1500元。

  以上定额标准中含个人自付15%的部分,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付时予以扣除。

  九、哪些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2、不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

  3、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4、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其他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按照规定由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5、属于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

  6、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7、新生儿疾病筛查、护理和医疗的费用;

  8、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生育医疗费用(急救的除外);

  9、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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