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5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0日
(一)异地居住
异地居住是指参保人员离开参保地,回原籍、随亲属、单位外派或外出务工等原因在非参保地长期居住的。需填写《非参保地居住管理登记表》,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并进行网络确认,确认后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此类患者于所选择的居住地定点医院就医可直接报销,参保人员只需结算个人自付部分。
(二)异地急诊
异地急诊是指参保人员因探亲、旅游等原因,在本市外突发急症急诊的,参保人员可就近选择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符合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首先承担10%,剩余部分按参保地三级医院政策报销。
参保人员出院后,持费用发票、住院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明细等材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核结算手续。经审核符合急诊标准的,统筹基金支付应予统筹的部分。
(三)异地转诊
异地转诊是指参保人员患危重疑难疾病,受居住地定点医院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的限制,需转诊治疗的。市内非参保地转诊应本着逐级医疗的原则,由具备异地转诊资格的医疗机构,向高一级的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疗机构转诊,原则上不进行同级别医疗机构转诊。参保人员因患危重疑难疾病确需非参保地转诊就医的,由居住地具备异地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意见,填写《异地转诊审批表》,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登记,并进行网络确认。参保人员在异地转诊治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在转入医院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只需结算个人自付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