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41发布时间:2022年08月25日
我院门(急)诊全面使用电子病历,患者就诊结束后即可打印病历,但因患方原因有需要再次补打门(急)诊病历的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为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制定我院门(急)诊电子病历(含检验、检查、病理等报告)再次打印规定。
1.普通门诊电子病历采取自助打印方式,仅可自助打印一次,打印时限为一个月;急诊电子病历由急诊科医生在接诊完成后为患者打印。
2.因患方原因需要再次打印门(急)电子病历的,请前往原就诊科室护士站申请。补打申请人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由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协助打印。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3.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打印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门诊部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电子病历:(1)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2)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3)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4)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打印电子病历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4.工作人员受理补打申请后,将需要再次打印的电子病历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打印,补打的电子病历等需经申请人和工作人员双方确认无误后方可交与申请人。
5.工作人员做好补打病历相关信息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