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5发布时间:2022年08月20日
(1)生育医疗费:采取按定额包干给付的办法,即剖宫产(含产钳术、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等)每例2300元,自然分娩每例1000元。怀孕满4个月(含4个月)以上的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最高可报800元,怀孕不满4个月的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每例300元。
(2)计划生育手术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从生育保险基金金额支付。
(3)女职工产假生育津贴:根据国家、自治区劳动法律法规和计生政策规定,女职工生育有法定生育假期(产假),女职工产假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缴费基数为计算依据)计发(按30天平均计算)。
(4)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根据国家、自治区计生政策规定,女方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其配偶可享受护理假10天。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缴费基数为计算依据)计发(按30天平均计算)。
(5)参保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待遇。
(6)职工发生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付后,由用人单位填报《待遇申请表》,并附计生材料、有效应力费用收据、住院费用清单或门诊处方、出院证或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原则上从发生费用之日起12个月内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