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4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1日
(1)生育医疗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孕期与产期期间与生育有关的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或孕妇有严重疾病,以及经产前检查胎儿严重缺陷、严重遗传性疾病,需终止妊娠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计划生育手术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以疗保险、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从生育保险基金金额支付。
(3)参保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待遇。
(4)职工发生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付后,持社会保障卡、单位证明、计生材料、有效医疗费用收据、住院费用清单或门诊处方、出院证或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原则上从发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