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3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1日
(1)常驻玉林市行政区域以外的退休人员,在一个参保年度初始时,按规定填写异地居住就医登记表,交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没有办理备案的,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在异地患者需住院的,必须在乡镇以上公办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终结后,凭异地居住就医登记表和有效单据、医嘱清单、单位证明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异地住院待遇给予结算。
(3)参保人员因病情需到玉林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须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方可转院或到异地治疗。因病情危重,来不及办理手续的,须于就医之日起7日内补办。异地就医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先由个人垫支,治疗终结后,持有效单据、医嘱清单、单位证明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异地住院待遇给予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