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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浏览次数:8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1日

  (一)医保政策

  1、哪些人可以参保

  本市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无雇主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跨地区、流动性大的省部属企业及其职工,在市区内的参加市级基本医疗保险;在市区外的,由其主管部门与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协商,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大屯煤电(集体)有限责任公司参加市级基本医疗保险。

  2、如何缴费

  (1)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参保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9%缴纳(单位职工工资高于我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纳。)在职职工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按11%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可以按6%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住院(含家庭病床)医疗保险待遇,不划入个人帐户资金,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待遇。

  (2)大病医疗救助费:每人每年200元,由参保单位和个人各负担100元。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由参保人员个人全额缴纳。新参保职工参保当月,按全年标准一次缴清当年大病医疗救助费用,以后年度应于每年一月底前一次性缴清全年费用。

  (3)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分别按照每人每月1元和2元的标准筹集。

  3、个人账户如何建立与使用

  基本医疗保险金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全部+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参保人员不同年龄段、本人上年工资收入或养老金的一定比例)个人账户划入比例:退休前,35周岁及以下的2.5%、36周岁至45周岁2.8%、46周岁及以上3.7%;退休人员5%(低于500元者补足);70岁以上人员及建国前老工人6%(低于600元者补足)。80周岁(含)以上,低于800元者补足。

  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支付本人住院、门诊、药店购药、家庭病床等个人自付部分中属于医疗保险范围的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费用;以及缴纳本人大病医疗救助费和健康体检、预防接种等费用;还可用于支付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所有准字号药品,但其费用不累计计入起付标准。

  个人账户中的本金和利息为参保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不得提取现金和挪作他用。

  4、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有哪些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实行“三个目录、两个定点”的政策。

  “三个目录”是指:《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库》、《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江苏省医疗保险特殊医用材料目录》。

  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用药、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费用以及特殊医用材料费用分为三类:甲类—直接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乙类—个人先行自付一定比例后再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丙类—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而由个人全部负担的费用。

  “两个定点”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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