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5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6日
(一)个人垫付的医疗费用,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参保单位专管员(没有单位的由个人或其代理人)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持住外人员异地就医费用报销所需资料,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二)市医保中心于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反馈和拨付。
七、住外人员返回我市区后,应及时办理原登记的注销手续,否则,在我市区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外出人员的医保待遇办理。
祝您全家安康!
市医保中心政策咨询电话:83756575(业务科)、83750410(基金结算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