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7发布时间:2022年07月31日
一、医保证、历、卡必须由本人使用。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住院手续时,应通过全部、逐一野刷卡冶的方式,认真进行医保证、历、卡识别。发现就医者与所持医保证件身份不符(或无效医保证件)时,应拒绝计账。
二、参保人员在办理住院手续时,按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押金(预交金),用于支付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按医疗总费用全额收取住院押金。
三、定点医疗机构应真实、准确、及时、无偿地向住院病人提供叶住院病人每日费用明细清单曳、叶住院费用收据曳、叶出院病人费用结算明细清单曳等,且内容规范、明确、具体和清晰。病人出院时需在叶出院病人费用结算明细清单曳上签字确认。
四、定点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时,必须先向病家说明院有关处方笺、申请单、每日费用明细清单、结算明细清单等,必须注明野自费冶并由参保人员或家属签字确认,费用必须由参保人员个人现金支付,不得由统筹基金支付,也不得使用个人帐户资金支付。
五、参保病人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使用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高额费用人工组织器官、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大型设备检查、特殊诊治项目、血液制品等,必须按知情同意原则,事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
六、定点医疗机构和科室不准实行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它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内部科室要取消与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在为参保人员进行用药、检查治疗的收入,不得与医生、医疗组及科室收入直接挂钩。
七、不得变相扩大不必需的医疗服务或缩减必需的医疗服务,包括不合理重复检查、用药,滥用特殊诊治项目和自费药品等现象。
八、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借故手续不全,延误危急重患者的救治。
九、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执行物价政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应进一步建立病历记录与收费清单核对制度,凡病历没有记录的收费项目,一律视为乱收费明令禁止。
十、参保人员对收费有疑义时,可以提出咨询,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国家计委、卫生部、总后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叶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曳内容及时给予答复院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生产厂家,主要的中药饮片产地等有关情况;医用材料的品名、规格、价格等有关情况;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价格管理形式、批准文号、政府指导价及实际执行价格等有关情况。
十一、参保住院病人出院后,定点医疗机构应对住院费用予以审核,按规定给予费用结算。
收取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结算顺序为:
(一)参保病人住院费用中属于个人自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参保病人按实收取。
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所规定项目范围外的医疗费用;
2、起付标准费用院三级医疗机构9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元。低保、特困渊指持有叶徐州市特困职工证曳的特困职工冤和重度残疾人员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69周岁渊含冤以下的退休人员按以上标准的65%、70 周岁(含)以上退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50%的标准执行。一个统筹年度内多次在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但三级医疗机构不低于3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不低于200元;
3、按比例个人先行自付的费用;
4、分段按比例支付的费用;
5、大病医疗救助范围内按比例自付的费用;
6、大病医疗救助范围以上个人自付的费用。
个人帐户资金可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所规定项目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二)统筹基金、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结算。
(三)定点医疗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在医保出院病人医保证上记录入、出院时间、费用额及个人自付等情况。
请您和您的家人依法维护您的医保合法权益,参保人员或其他人员如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违规行为可先向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反映,由医疗保险办公室解决。
徐州市中医院医保办电话:83902175 市医保中心政策咨询电话:85805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