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7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6日
因疾病诊断或治疗需要,受参保地最高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参保人员需到其它城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需经具备转市外权限的医疗机构院内会诊同意后办理市外转诊转院备案。
1、转诊转院备案到就医地所在城市,不限定具体的医疗机构,备案后在该城市区域内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均可就医。持卡结算的备案有效期为12个月,未刷卡结算的备案有效期为当次有效。当次是指在备案地同一医院连续发生的门急诊检查和住院的一个不可分割的完整医疗行为过程。
2、未开通门诊直接结算但开通住院直接结算联网医疗机构的门诊费用,备案有效期为12个月。
3、备案有效期内办理入院手续的,无论本次出院日期是否超出备案有效期,均属于有效备案。
4、备案有效期满再次转诊转院就医的,需要重新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备案登记。
5、市外转诊转院和异地人员转诊转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不参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累计,基金支付比例在参保地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的基础上,下降5个百分点。异地再转院备案有效期为当次有效。
6、参保人员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符合异地就医范围且未办理市外转诊审批备案的,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应报销的50%给予报销;门诊费用不予支付。
7、异地就医人员原则上均要实行联网刷卡。在就医地不具备联网刷卡条件时,在备案城市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手工报销,其它不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