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7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8日
一、可以办理门诊委托代配药的参保人
( 一)参保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本人或监护人可委托
一至两名代理人进行门诊代配药,所配药品限于治疗经临床医师
诊断明确、病情稳定、治疗方案确定的慢性病、精神病,委托长
期有效:
1、 因残疾、瘫痪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参保人;
2、 年龄超过7 5 周岁,行动不便的参保人;
3、 患有精神类疾病、且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
力的参保人;
4、 未成年人。
( 二)参保人因外伤等原因造成行动不便的,其本人或监护
人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办理不超过三个月的短期门诊委托
代配药,所配药品范围不限。
二、 代理人条件
( 一) 代理人需为参保人或监护人的直系亲属或近亲属。
( 二) 代理人需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 三) 一个代理人名下不得登记超过两名门诊委托代配药的
参保人; 因特殊原因超过两名的,需向定点医疗机构另行申请。
( 四) 参保人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可以变更一次门诊委托药的代理人,短期门诊委托代配药的不得变更。
三、 办理门诊委托代配药的医疗机构
( 一) 参保人可以选择全市范围内的三级、二级、一级定点
医疗机构及门诊部各一家作为门诊委托代配药的医疗机构(患有
精神疾病的参保人可以增加一家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 二) 参保人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可以变更一次门诊委托代配
药的医疗机构,短期门诊委托代配药的不得变更。
四、 门诊委托代配药的办理手续
( 一)办理门诊委托代配药的参保人及代理人需提供以下材
料:
1 、 参保人本人身份证(需提供复印件)、社保卡、住院病
历(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化验单)、疾病证明;
2 、 代理人的身份证(需提供复印件)、门诊委托代配药登
记表;
3、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