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10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6日
初次申请门诊特殊疾病,须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限本专科)的检查报告和6个月内疾病诊断证明。门诊特殊疾病实行定医疗机构、定病种、定诊疗项目和药品范围的“三定”管理办法。
定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符合条件的作为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申请门诊特殊疾病,应首先在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定一所作为其定点医疗机构。
定病种:明确申请门诊特殊疾病的病种。参保人员申请门诊特殊疾病的病种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病种和本办法《附件》规定的标准及范围,一个审核期科医院(限本专科)的检查报告和6个月内疾病诊断证明。
定诊疗项目和药品范围: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病情提出治疗方案,确定所需药品名称(与药品目录一致)、用法和用量、诊疗项目(含物价编码及检查、治疗次数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特殊疾病诊疗项目和药品必须符合《附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