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6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1日
(一)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直接结算,除因信息系统故障造成的不能刷卡结算,以及经批异地就医的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等特殊情况外,医保经办机构不再受理费用报销申请。
(二)除奥希替尼、安罗替尼等特殊谈判药品按规定经批准在定药店购买,其余药店购药费用不列入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
(三)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和再生障碍性贫血三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在具备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输血治疗的,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急诊留观医疗待遇结算,基金起付标准为20元/人·月,基金支付急诊留观的医疗费纳入该病种基金年度最高限额支付指标。
(四)病人到选定的定点医院诊治特殊慢性病的,须持《梧州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就诊证》和《社会保障卡》(含“一卡通”,以下简称“社保卡”)或电子医保凭证按审批的病种及治疗方案,遵医嘱进行合理检查、合理治疗,按相关规定开药。如治疗方案有变化须凭相关医学资料及时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变更。
(五)门诊特殊慢性病实行按病种限额结算,病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挂号、交费以及医师接诊时,须出示《梧州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就诊证》,由接诊医师按病种诊疗及开具处方,医院按照不同病种分别办理特殊慢性病费用直接结算。
(六)因治疗需转市外就医的,须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诊申请手续,未经批准到市外医院及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