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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妇幼保健院参保人员住院须知

浏览次数:4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1日

  参保人员因病需住院治疗时,必须到我市的医保定点医院进行,除急危重病外,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办理住院手续时,除按医院要求交纳住院按金外,还必须将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一卡通)交定点医院住院处或出示电子医保凭证办理医保住院登记。因急诊住院及其它特殊原因未能及时提交“社保卡”或使用医保电子凭证办理医保住院登记的,应向住院处工作人员说明原因,并在入院后的3个工作日内提交“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补办医保住院登记手续。

  未按规定办理医保住院登记的,视同放弃享受医保待遇,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 如为新参保还未取得“社保卡”,或“社保卡”遗失的,又不能使用电子医保凭证的人员,需及时到医保中心办理梧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无卡人员住院结算特殊开通手续, 凭本人身份证办理医保住院登记结算。

  在同一医院不足14天需重复住院治疗的,需持相关资料到该定点医院医保科办理医保开通手续。

  严禁挂床、冒用他人名义住院,违者一经查实将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如购买有相应保险,可分别申请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属违法犯罪、酗酒、吸毒、自杀、自伤、自残、交通事故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其他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就医管理及待遇支付具体按《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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