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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居民医保精神病治疗实行定点管理的通知

浏览次数:10发布时间:2022年07月31日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10〕156号)和《关于印发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诊断标准、用药范围和病种鉴定确认办法的通知》(锡人社发〔2010〕164号),为保障精神病人的医疗和加强医保管理,居民医保精神病治疗实行定点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1月1日起,按照锡人社发〔2010〕164号诊断为精神病的参保人员的治疗实行定点管理。定点后精神病治疗的门诊药品费用(规定的用药范围内发生的费用,以下简称门诊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基金支付的,无需个人现金垫付,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不在定点管理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上述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诊断为精神病的参保人员,应通过约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年一次,转诊到市精神卫生中心(城区参保人员)、锡山人民医院分院(安镇医院,锡山区参保人员)、钱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神病康复中心,惠山区参保人员)进行精神病的定点治疗。

  三、为简化手续,对于市残联列为精神病免费服药的参保人员,由市残联统一向市社保中心提供名单,视同鉴定为门诊特殊病种精神病,其他精神病参保人员仍按锡人社发〔2010〕164号规定进行鉴定确认。为了不影响精神病人的治疗,2011年按规定发生的参保精神病人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管理的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待居民医保门特病种(精神病)结算系统建立后再统一进行结算。

  四、按本通知规定结算的医疗费用(门诊和住院),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人头”付费办法进行结算,其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3000元。按此标准核定的费用总额高于实际发生总额的基金结余部分,按结余额的70%由居民医保基金直接支付至医疗机构;低于实际发生总额的超支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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