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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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无锡医保政策

浏览次数:17发布时间:2022年07月31日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门诊统筹

  患者可在自己认可的社区医院签订服务协议后就诊,在个人账户用完后方可使用。每年可享受的实际最高额度为:在职人员5000元,退休人员6000元,制度内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分别为30%和15%。由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首诊;如需到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应根据病情需要由签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出,办理转诊手续后在转入医疗机构划卡就医。

  未经社区医院转诊,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急症除外),不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2.门诊慢性病

  无锡市目前有12种门诊慢性病(糖尿病、高血压(Ⅱ、Ⅲ期)、恶性肿瘤、冠心病、帕金森、慢性肝炎、脑梗塞、慢性支气管炎、慢性肾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应先到市级医院鉴定,选择一家自己认为方便的医疗机构(不能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自己的门慢约定医疗机构,到社保中心设在各区的办事处登记并约定后,70岁以下人员,个人自付满800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年最高支付限额为3500元;70岁以上退休人员,个人自付满600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年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

  注意事项:

  ①门慢办理当日开始计算门槛费,待遇截止到12月31日。

  ②年内不可变换约定医院,下一年如果约定医院不变,会自动续约。

  ③需要变更约定医院的,每年年底可到社保中心各办事处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④患有多种慢性病的参保人员,所享受的门慢待遇不变。

  3.门诊特殊病种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特殊病种为:

  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含核素治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滤过(含腹透)、器官移植抗排斥治疗、血友病、生物治疗(CIK、DC)、精神病。

  享受办法:

  门特鉴定由市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解放军第101医院和市第五人民医院(限丙肝治疗)、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限精神病)鉴定并出具《无锡市基本医疗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登记表》。参保人(代办人)凭此表(须经指定医疗机构盖章确认)、社会保障卡、病历证和相关疾病的诊断依据(含检验(查)报告或近期出院小结等)在鉴定医院进行登记办理。

  待遇水平:

  按规定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和肾功能衰竭人工肾透析滤过(含腹透)以及器官移植抗排斥的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用,个人不再支付统筹基金起付费,且统筹段的个人自付比例统一按一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

  精神病门特的医疗费用为目录范围内用药可报销部分的90%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结算方式:

  在定点医院直接划卡结算(同时享受2种门特,如放疗和化疗不在同一个定点医院,另外一个需要自费至社保报销)

  4.住院费用

  (1)住院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

  三级医院:在三级医疗机构出院结算,医疗费用在住院起始费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84%,个人自付比例为16%;医疗费用在1万元至4万元(含4万元),统筹基金支付88%,个人自付比例为12%(退休人员个人自付比例为上述标准的50%,下同)。

  二级以下医院:在一级和二级医疗机构出院结算,在职职工医疗费用在住院起始费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统筹基金支付88%,个人自付比例为12%;医疗费用在1万元至4万元(含4万元),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比例为10%(退休自付减半)。

  社区医院: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院结算,医疗费用在住院起始费以上4万元(含4万元)以下,统筹基金支付92%,个人自付比例为8%(退休自付减半)。

  (2)大额费用

  4万元以上医疗费用基金支付和个人自付比例统一为92%和8%。

  (3)住院起付线

  首次住院应支付住院起始费(门槛费)三级医院在职950元,退休750元;二级医院在职750元,退休600元,一级医院统一为4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为300元,年内第二次住院为上述标准的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为上述标准的25%。

  (4)异地就医

  需转外就医的患者,可凭《无锡市职工医疗保险转诊审批表》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转外就医持卡实时结算手续。

  或可凭《无锡市职工医疗保险转诊审批表》、外地诊治医院的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社会保障卡》、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费结算单据等,由无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审核报销。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普通门诊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报销比例为50%,限额1000元(含医保范围内个人分担部分);

  在市内和市外医院就医,办理转诊手续的报销比例分别为40%,未办理转诊手续的按办理转诊的比例的50%执行。

  2.普通住院

  居民医保患者应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首诊,住院医疗费用起始费为200元,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转入市区其他医疗机构的,住院起始费学生儿童为300元,其他居民为600元,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住院,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75%,个人自付25%,三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65%,个人自付35%,转出市区的,基金支付55%,个人自付45%,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的,基金按上述标准的50%支付。

  最高限额: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累计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20万元。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满5年及以上的,年累计医疗费用最高限额在此基础上增加5万元;年累计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以上的部分,居民医保基金不再支付。

  门诊特殊病种治疗:

  精神病门特的医疗费用门诊为目录范围内用药可报销部分的90%纳入基金支付范围,住院同普通住院医疗费用,计算纳入年最高限额。

  三、其他险种

  1.离休老干部

  门诊:药品用量:急性病3-5天,慢性病7-14天,一张处方不超过5种药品。原则上到老干部门诊就诊,用IC卡挂号、结算,专科疾病到专科门诊诊治,并如实记录在门诊病历上。发生的费用社保按实与医院结算。

  2.二等乙级伤残军人

  门诊:一张处方限额200元。

  住院:用药范围同普通医保病人。结算按定额16000元/人。

  其它诊疗项目:待遇同离休老干部

  3.儿童统筹

  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子女都可办理儿童统筹,社保中心儿童统筹费用按人头拨付,按每人每月60元与医院结算超支由医院承担。

  4.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保障对象:

  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在1.8万元-5万元(含5万元)部分的,按50%予以补助。

  保障范围:

  个人负担在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的,按60%予以补助;

  个人负担在10万元以上部分的,按80%予以补助;

  此外,锡城每两年将由人社、财政根据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调整出台新的起付标准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已纳入我市社会医疗保险结算报销体系,符合条件的在医院结算时直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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