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7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6日
关于调整芜湖市区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参保单位:
为构建和谐芜湖,不断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芜湖市区医疗保险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提高参保职工的保障水平
(一)降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用段的个人负担比例。调整后的费用段和个人负担比例为:
住 院 医 疗 费
个人自付比例(%)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起付标准以上~10000元(含10000元)
13
10
10
8
8
6
10000元以上~基本医疗最高支付限额
10
8
8
6
6
4
(二)提高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标准。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标准由原来的15万元调高至20万元。
二、提高大额住院医疗费用补充支付比例
大额住院医疗费用补充支付比例由原来的30%上调到50%。
三、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根据芜政(1999)57号文件有关规定,将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调整至3万元。
四、降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负担
为了降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负担,自2006年7月1日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不再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加以确定,改按全省上年度平均工资标准加以确定。缴费费率按现行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职工在参保后按规定退休退职的,因医疗保险缴费不足需用人单位缴纳医疗补充金的,医疗补充金缴费基数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五、适当提高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调整门诊医疗补助。参保的国家公务员个人帐户用完后,个人自付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及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按年度累计,在职职工超过200元(不含200元)至2000元之间,退休人员超过100元(不含100元)至2000元之间,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按下列比例补助:
人员类别
门 诊 医 疗 费 用 段
医疗补助支付(%)
个人负担(%)
在职职工
200元以上~2000元(不含200元)
60
40
退休人员
100元以上~2000元(不含100元)
70
30
六、本通知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医疗保险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