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6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6日
一、享受对象和条件:
1.参加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2.用人单位为职工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并还在持续缴费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正常参保缴费前的补缴时间不能计算在内。
3.符合国家计生政策,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
4.享受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待遇的,除上述条件外男职工配偶属于未就业人群。
二、生育保险申报时间、地点:
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地点:户口辖区社保经办机构
三、生育保险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1.女职工或男职工配偶诊断妊娠后,应由所在单位携带所需资料,向所在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生育保险待遇窗口申报(或个人在武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上申请),办理生育登记备案。
2.女职工或男职工配偶持已登记备案的社会保障卡、到生育定点医院就诊,可报销的产检及住院费用在医院直接结算。
3.职工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此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费。
4.职工可在协议医院范围内自行选定就诊医院。
四、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支付标准:(定额以当年政策为准)
1.首次产检和产后访视的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按定额标准与武汉市妇幼保健院统一结算。
2.职工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在限额以内(含限额)的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按实际费用与定点医院结算,超过限额部分由个人自付。
3.分娩、流(引)产医疗费用结算:生育保险范围内费用低于定额(含定额)时,个人免费;费用高于定额时,个人自付30%。
五、生育费用现金垫付,生育后报销费用的情况:
1.长驻外地和异地安置人员:在异地生育时垫支现金,生育完成后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报销费用;
2.经市医保中心确认需转非定点医院的,全额垫付现金,再在市医保中心报销费用。
六、长驻外地职工生育费用报销所需资料:
1.已审批的《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表》(表1)
2.已审批的《武汉市生育保险现金结算申报审核表》(表5)一式三份
3.《武汉市生育保险长住外地人员就医登记表》(表3)一式二份,(表3)需患者就医当地医院、就医当地社保局盖章
4.住院+异地门诊发票原件
5.医疗费用汇总明细清单
6.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原件及复印件、病案首页、临时医嘱、长期医嘱、手术记录、分娩记录、(顺产、剖宫产)
8.长驻外地证明(单位盖公章)
上述资料经市医保中心审批后,报销费用三个月后打入职工本人医保卡金融账户中,本人持身份证、医保卡到汉口银行取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