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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浏览次数:9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7日

  一、门诊待遇

  1、门诊统筹待遇

  参保人员每次(7天内连续合理治疗至痊愈未有间断为一次)在所选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费用,医保范围内3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报销50%,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最高支付不超过500元。

  2、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精神病待遇

  目前执行的慢性病种类31种:

  一类慢性病:视网膜黄斑变性、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

  二类慢性病:糖尿病出现合并症、高血压(Ⅱ)期以上(脑梗塞)、各种慢性心衰、扩张性心肌病、慢性阻塞性肺病、肾功能衰竭、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重症肌无力、慢性萎缩性胃炎、癫痫、原发性血小板增多或减少症、系统性血管炎、干燥综合症、淋巴结核、骨结核、运动神经元病、硬皮病、系统性硬化症、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多发性肌炎/皮肌炎、白塞氏病、银屑病、阿尔茨海默病。

  三类慢性病:慢性病毒性肝炎(肝硬化)、自身免疫性肝炎、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病。

  慢性病具体标准:一类慢性病封顶结算定额标准为2000元,二类慢性病封顶结算定额标准为4000元;三类慢性病封顶结算定额标准为10000元。慢性肾功能不全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封顶线为6000元。

  参保人员患两种及以上慢性病种的封顶结算定额标准,按就高类别慢性病种结算,每增加一个慢性病种结算定额标准提高2000元,

  最高结算定额标准达4000元封顶。

  慢性病种结算办法: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慢性病种门诊费用在职职工个人自付800元(退休人员500元)以上费用报销60%,参加公务员补助或企业补充保险的人员报销80%。

  特病门诊结算办法:恶性肿瘤化疗放疗(新增血友病)、重症尿毒症、需透析肾功能衰竭、颅内良性肿瘤等特殊病门诊费用参照住院费用管理规定结算,符合医疗范围内的费用,起付标准为400元,报销比例为95%。

  精神病门诊结算办法:患者在专科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费用(含普通门诊疾病、门诊慢性病的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统筹基金5700元/月的封顶支付,一个医保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68400元,精神病门诊费用按每月800元的标准报销封顶。

  二、住院待遇

  1、住院起付标准

  一级医院为400元,二级医院为600元,三级医院为800元,转外为1100元。

  2、分段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医保政策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至1.5万元(含1.5万元)的部分,一级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95%,二级、三级医疗机构报销91%;1.5万元以上至6万元(含6万元)的部分,一级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统筹基金报销96%,二级、三级医疗机构报销95%。退休(职)人员报销比例在上述标准上提高2%;符合医保政策规定范围的6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大病统筹基金报销95%,上不封顶。

  如为外伤的患者,入院后请家属在住院收费处填写《医疗保险外伤登记表》,待医保核查人员核查无误后出具《参保人员外伤费用记帐通知单》到住院收费处读卡结算。

  3、转诊住院

  城镇职工按规定办理转诊,在泰州市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起付线以上至6万元以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8%, 6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报销95%。未按转诊规定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报销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类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费用,经统筹报销后,剩余部分由补充保险全额支付。

  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为1万元(困难群体为5000元,患尿毒症需血透或腹透的参保人员不设起付标准),个人自付的合规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费用实行分段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1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部分,按70%的比例补偿(困难群体80%);10万元以上部分的费用,按80%的比例补偿(困难群体90%),上不封顶。

  4、家庭病床

  凡参保职工因脑血管疾病引起瘫痪、恶性肿瘤晚期及行动不便的患者,可申请家庭病床,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家庭病床费用按80%报销,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600元,低于600元的按实结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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