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4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7日
天门市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关于实行市外转诊住院的相关规定
一、转诊办理
凡需到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必须到市第一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市精神卫生中心新农合办公室或医务科办理转诊手续。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只负责新生儿疾病的转诊工作;市精神卫生中心只负责精神疾病的转诊工作;市中医院只负责在本院住院治疗的参合患者的转诊工作。
二、补偿标准
市外住院的医疗费用,统一按照合规医疗费用纳入补偿范围,再按照相应的补偿比例进行补偿。
(一)省内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标准。
在省内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按如下标准进行补偿:
1、起付线。省内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统一为2000 元。
2、补偿比例。
纳入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药费用AAA 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AA 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A 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
2000<医药费用≤5000 元部分50%45%40%
5000 元<医药费用≤20000 元部分55%50%45%
20000 元以上部分65%60%55%
(二)省内非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标准。
1、起付线。省内非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见附表2)住院起付线统一为1500元。
2、补偿比例。按照50%的比例进行补偿。
(三)省内非定点和省外医疗机构补偿标准。
1、起付线。省内非定点和省外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统一为1500元。
2、补偿比例。按照40%的比例进行补偿。
(四)未办理转诊的补偿标准。
凡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在相应补偿比例标准基础上减半补偿。虽然办理了转诊手续,但未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的,按未办理转诊手续对待。
(五)自行要求转诊的补偿标准。
凡不符合转诊条件,而参合患者或家属自行要求转诊的,在相应补偿比例基础上,下降10个百分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