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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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门诊代取药管理制度

浏览次数:19发布时间:2022年07月31日

  为落实天津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的通知》和《关于强化医疗机构管理打击欺诈骗保非法倒药的工作措施的通知》相关要求,规定如下:

  一、接诊医务人员需要认真核实患者身份信息,如患者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他人代为挂号取药,医疗机构应认真核对代理人身份并登记相关信息。

  二、凡患者特殊情况需要他人来院代取药者,需到患者所在街道办事处,办理本人不能来院开药相关证明,加盖街道办事处公章。

  三、代理人代取药时,需向分诊人员及出诊医生出示:街道办事处证明、患者本人医保卡、患者本人挂号条。

  四、将患者及代取药人相关信息进行填表登记。

  五、无相关证明且不能填表登记的代取药人,医生将有权不予开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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