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9发布时间:2022年07月31日
一、关于调整学生儿童居民医保结算期问题
(一)以学校、托幼机构(以下简称:学校)为单位参保的学生儿童,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由参保缴费当年9月份至次年8月份,调整为按自然年度享受待遇。
(二)已经参加2013年度居民医保的在校学生儿童,待遇享受期延长4个月至2013年12月底,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三)未参加当年度居民医保的新入学、入托学生儿童,在参保缴费期内以学校为单位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缴费,自当年9月1日享受待遇,9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自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二、关于在校学生儿童垫付医药费用报销问题
在校学生儿童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由其现就读学校负责归集整理票据材料,向学校参保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或城乡居民医保服务中心申报。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和城乡居民医保服务中心,应做好学校申报在校学生儿童垫付医疗费的审核支付工作。
三、关于离校学生儿童参保和报销问题
(一)对因毕业、退学等原因离开学校的本市户籍参保学生儿童,可在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在街道家庭或行政村按规定参加下一年度居民医保,不再由市学生医保服务中心为其按照学生儿童身份办理参保手续。
(二)参保学生儿童因毕业、退学等原因离校后,继续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期间发生垫付医疗费用的,本市户籍学生儿童,由本人向户籍或居住所在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报;非本市户籍学生儿童,由本人向参保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四、关于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享受问题
(一)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的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享受期,维持学年度即参保当年9月份至次年8月份不变。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申报赔付程序,按照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