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12发布时间:2022年07月31日
1.封存条件: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制件。 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2.封存地点:医患协调办公室
3.病历保管:医疗机构负责封存病历复制件的保管。
4.病历启封: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
5.联系方式:工作日:65665871 法定节假日:65665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