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10发布时间:2022年07月31日
一、信访登记
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和采用口头形式或采用走访形式提出诉求的,应当登记信访人的姓名、通信地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二、信访处理
1. 接到信访事项进行登记后,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
2.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或电话告知信访人。
3. 对于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4. 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相关部门提出
三、信访事项的处理
1. 对于已经受理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解决或处理的,应当当场解决,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2. 对于已经受理的信访事项,有疑难问题的与其相关科室负责人根据我院相关规定协商解决。
3. 应由本级其他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及时转送有权处理的相关处室解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院负责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