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9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6日
各位工伤保险职工,你们好!
我院系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首批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欢迎您选择我院就医。当您因公受伤需到医院就医时,您或您所在单位须了解以下事项,以便您充分享受工伤保险应有的待遇。
1.工伤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职工所在单位应积极救治并于4小时内电话报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3日内到经办机构填写《事故申告登记表》。
2.工伤职工门诊、住院就医治疗时,患者或家属应持《西安市工伤保险医疗(康复)费用挂账通知单》及患者本人身份证到我院医保办审核盖章,再到相关科室进行诊治。
3.工伤职工的治疗,按照《西安市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执行,住院服务标准和诊疗项目参照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挂号费、取暖费、空调费、中药加工费、一次性导尿袋(器)、人工肛门袋等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服务标准中的床位费我院标准为50元/日。
4.工伤职工门诊治疗时,门诊病历、处方及各项检查、化验单均应开具双联,开药量不能超过两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超量开药时,须经市医保中心工伤管理科审批。
5.工伤患者因治疗需要使用特殊材料时,由您的主治医师填写《特种项目申请单》,经科主任签署意见,报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使用,超出工伤职工医疗保障范围的费用,应在《超工伤职工医疗(康复)保障服务协议》书上签字认可,费用自理。
6.治疗工伤期间发生的以下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⑴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发生的费用;
⑵未经经办机构同意,擅自转院发生的费用;
⑶接到出院通知后,拒不出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⑷不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
⑸违反规定未履行相关程序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⑹不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其它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