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13发布时间:2022年09月14日
一、参合农民因病情需要可按有关程序,自主择优选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就诊。
二、需住院治疗的,凭本人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簿)、转诊单(急诊除外)、住院证到医院合作医疗管理科(或医保科)审核登记后,方可办理入院手续。
三、本人证件不全或无法提供有效资料的,要在一周内补办,否则新农合不予补偿。
四、参合患者出院时,要主动到医院合作医疗管理科办理补偿所需材料的领取及其他事宜。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享受合作医疗补偿待遇:
1、在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
2、借用他人合作医疗证的;
3、涂改、伪造合作医疗证、医药费用单据和病历资料、处方等补偿资料的;
4、未遵守合作医疗制度规定,造成不能补偿或影响补偿而无理取闹的;
5、存在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六、在我院门诊治疗一律自费,住院所需提供材料:1、住院证2、合作医疗证3、身份证4、转诊单(急诊除外),在新农合窗口审核登记盖章后,在入院窗口办理入院,押金5000元,费用全部自理回当地报销,出院带药最多两周。
七、出院时,需备:1、出院证2、住院费用总清单(财务科)3、一日清单4、诊断建议书(主管医师)5、山西省医疗单位住院医药费用统一收据6、病历复印件,在医院农合办窗口审核加盖新农合专用章,以备回去报销。
八、在参合农民患者住院期间,未经患者或家属同意,不得使用《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目录》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及其他医疗服务,如必须使用时应征得参合患者或家属同意并填写《自费项目知情同意书》,经新农合办审批后方可使用,费用由参合患者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