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13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7日
一.申请有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患者,其特殊病种审批结果实行三区互认,在市区范围内因参保地更换或参保险种在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之间转变的过程中,其特殊病种转移申请,无需再次提供申请相关资料,享受待遇的时间追溯到现有参保险种待遇开始时间,截止时间不得超过原审批特殊病种的有效时间。
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患者需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应提出申请,由其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出具《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地就医核准表》且经该医疗机构盖章同意,网上申报上传至当地经办机构核准同意(如未能实现网上申报的,参保人员携带《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地就医核准表》到参保地经办机构窗口进行核准),每个病种转市外医疗机构就医只限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治疗医疗机构的,须事先办理变更手续。转院核准有效期为一年,逾期需重新备案。
三.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医保支付病种见下:
一)、恶性肿瘤门诊放疗、化疗
二)、尿毒症门诊肾透析
三)、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异治疗抑制剂
四)、脏器功能衰竭症(心、肺、肝、脑、肾)
五)、脑血管意外恢复期或脑瘫(限未成年人医疗保障)
六)、高血压病三期(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者)
七)、糖尿病(合并感染或者心、肾、眼、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
八)、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九)、系统性红斑狼疮
十)、重性精神障碍性疾病
十一)、血友病
十二)、慢性乙型肝炎(活动性乙型肝炎)、乙肝肝炎肝硬化、慢性丙型肝炎
十三)、耐多药肺结核、单耐利福平肺结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