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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立医院医保门诊病人就医须知

浏览次数:7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7日

  1.门诊就诊、挂号时,请务必出示病人本人的社保卡,以真实身份挂号、就诊。

  2.接诊医生根据病情所需从电脑录入药物和检查、检验项目后,到相应楼层的收费窗口或自 助机凭社保卡记帐收费,然后凭门诊诊疗通知单取药、检查和治疗。

  3.门诊用药由医师按医保用药规定,根据病情需要开药,参保人员不得要求指名配药和超量配药。急性病一般不超过七日量,慢性病一般不超过十五日量,肝炎、肺结核、精神病、高血压、冠心病、恶性肿瘤等特殊病种范围内药品剂量不超过一个月量。一般应在医院配取药,特殊情况也可持盖有医院门诊办“处方外配专用章”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4.特殊病种疾病患者门诊治疗,须凭二级甲等医院的确认证明,近期病历资料,具体治疗方案,报医保机构确认备案。门诊就医诊治时无须再持《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卡》,特殊病种标志信息已绑定社保卡,可直接结算。患有以下疾病可办理特殊病种门诊治疗:

  (1)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2)尿毒症门诊肾透析;(3)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斥治疗抑制剂;(4)脏器功能衰竭症(心、肺、肝、脑、肾);(5)脑血管意外恢复期或脑瘫(限未成年人医疗保障);(6)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7)糖尿病(合并感染或心、肾、眼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9)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10)重性精神障碍性疾病。(11)血友病。(12)慢性乙型肝炎(活动性乙型肝炎)、乙型肝炎肝硬化、慢性丙型肝炎。(13)耐多药肺结核、单耐利福平肺结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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