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8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4日
根据国卫医发〔2013〕31号文件“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病历的封存与启封规定如下:
第一条 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制件。
医疗机构申请封存病历时,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实施病历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疗机构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况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
第二条 医疗机构负责封存病历复制件的保管。
第三条 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第四条 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